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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步也放上了許多 阿里山深度旅遊的行程
或較特殊的在地體驗旅遊
歡迎舊雨新知的蒞臨喔~
漫遊古樸的吊橋:上為天長橋,下為地久橋,據說有情人攜手共渡二橋,能天長地久、白頭偕老。 檜意森活村,全台灣最大的日式建築群,在這裡拍照很有日本京都的FU。目前開放有十個館,每個館有一位或一個團隊的藝術家的作品展示,無論是紙雕、阿里山鐵路與景點木頭模型(檜木製)、木製童玩、種子藝術、古董的放置都相當的有看頭。 嘉義及奮起湖均有服務人員,即時解決旅途上任何問題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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賞螢注意事項 到奮起湖賞螢的最佳時間在傍晚六點至晚間八點,但最好避開雨季、濃霧及寒流時期,因這會影響螢火蟲的螢光及飛舞。另外,賞螢穿著包括穿長袖上衣、長褲、防滑鞋,到竹林、草叢密佈的地區賞螢,則應穿長筒雨靴,以防蛇類侵襲。必備物品是防蚊液與手電筒,但手電筒最好在燈罩處,貼上一層玻璃紙,以免影響螢光。 |
Day1. | |
愛玩美旅行社-嘉義火車站搭乘阿里山小火車---奮起湖大飯店---奮起湖著名景點導覽---奮起湖賞螢火蟲導覽 |
08:20 於愛玩美旅行社(嘉義火車站後站對面)集合
08:40 帶領旅客前往搭乘阿里山登山小火車,前往奮起湖火車站
11:20 抵達〔奮起湖火車站〕
12:00 在〔奮起湖大飯店〕享用奮起湖便當。
15:00 飯店集合在專業解說大哥帶領下一覽奮起湖風景點。
17:00 享用奮起湖風味晚餐。
17:40 請您於飯店大廳集合
20:00 豐富的遊程後,回客房內浸泡在檜木桶中享受芳香藥草浴,提升免疫能力。
早餐-敬請自理 |
奮起湖飯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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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-奮起湖便當 | |||
晚餐-阿里山風味餐 |
Day2. | |
阿里山森林遊樂區→來吉部落→部落巡禮和部落體驗活動 |
07:00 自行於飯店享用早餐。
08:30 餐後,請您於飯店大廳集合
11:00 辦理退房手續,建議旅客可先將行李寄放櫃檯後自由活動、自行享用奮起湖午餐。
12:30 搭車前往來吉部落。
13:10 於蘭后民宿辦理Check in手續,行李可寄放櫃檯
14:00 來吉部落迎賓儀式、部落巡禮。
18:00 享用鄒族部落的風味晚餐
20:00 如適逢晴朗的月夜,適合觀星,請注意禦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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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餐-活力早餐 |
來吉蘭后民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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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-敬請自理 | |||
晚餐-來吉部落風味餐 |
Day3. | |
蘭后民宿-德恩亞納-多林車站-部落廚房-竹坑溪步道-龍宮瀑布-嘉義火車站 |
07:00 享用健康活力早餐;辦理退房手續,建議旅客可先將行李寄放。
08:00 於民宿集合,隨著當地原住民導覽人員,帶您前往【得恩亞納】、【多林車站】及【部落廚房】。
13:00 搭車前往【竹坑溪步道】
15:00 搭車前往嘉義火車站。
16:30 抵達嘉義火車站,期待下次的再訪 ~~
早餐-健康活力早餐 |
溫暖的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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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-塔山傳統午餐 | |||
晚餐-敬請自理 |
【Day1.交通】嘉義火車站-奮起湖火車站 (提供阿里山森林鐵路本線小火車車票)
【Day2.交通】奮起湖大飯店-來吉民宿
【Day3.交通】來吉民宿-得恩亞納-多林車站-竹坑溪步道-嘉義火車站
【導覽】奮起湖賞景行程導覽 (專人專業導覽)
【導覽】奮起湖賞螢火蟲行程導覽 (專人專業導覽)
【導覽】來吉部落景點導覽 (專人專業導覽)
【住宿】奮起湖大飯店住宿一晚 (含藥草浴)
【住宿】鄒族來吉蘭后民宿住宿一晚
【早餐】提供健康活力早餐2餐
【午餐】提供遠近馳名奮起湖便當1份、塔山傳統中餐1餐
【晚餐】提供奮起湖風味晚餐1餐、部落風味晚餐1餐
【保險】200萬旅遊責任險及20萬醫療險
【其它】專人接待解說行程 (附奮起湖風景區路線圖)
【其它】所有套裝行程費用均已包含小費
【贈品】天然礦泉水1瓶
【贈品】加贈阿里山伴手禮,超人氣商品
行程內容,須以行程確認單之資料為準 。
如遇服務人員或接送司機服務不週時可隨時反應,本公司將為您立即處理。
請自行攜帶個人隨身用藥及物品,如:暈車藥、感冒藥,防蚊液、禦寒衣物、雨具…等。
如遇不可抗拒情況,本公司保有變更旅行方式之權利。當日出發旅客除非天災或其它大自然因素,予以退費外,否則不得退費或辦理延期。
訂購確認後本訂單經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七日內需作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 【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】〔91年10月9日觀光字第910026947函發布〕,敬請先行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,均適用【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】之相關規定。
旅客取消行程【旅客於訂購產品完成後通知本公司取消者】,將依據【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 第十一條: (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) 需收取消費用,其額度如下:
1.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2.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3.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4.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5.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 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一百。